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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生態環境標準HJ 1241-2022《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發布
- 分類:標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03-31 11:00
- 訪問量:0
【概要描述】近日,生態環境部批準發布國家生態環境標準HJ 1241-2022《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標準于2022年10月1日實施。
國家生態環境標準HJ 1241-2022《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發布
【概要描述】近日,生態環境部批準發布國家生態環境標準HJ 1241-2022《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標準于2022年10月1日實施。
- 分類:標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03-3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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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和指導錳渣的環境管理,近日,生態環境部批準發布國家生態環境標準HJ 1241-2022《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并規定標準于2022年10月1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關于發布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的公告
HJ 1241-2022《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規定了錳渣在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以及監測和環境管理要求,適用于標準實施后新產生的錳渣在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過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標準實施前堆存錳渣的利用、充填和回填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標準可作為與錳渣預處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的技術參考。
錳渣,是指電解金屬錳、電解二氧化錳、高純硫酸錳生產過程中錳礦粉(通常為碳酸錳礦粉或氧化錳礦粉)經硫酸浸取、固液分離后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電解金屬錳錳渣、電解二氧化錳錳渣和高純硫酸錳錳渣。生產和污染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電解陽極泥、生產廢水處理污泥、含鉻污泥等不屬于錳渣。
HJ 1241-2022《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要求,錳渣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其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包括:
1、進行錳渣收集、貯存、預處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自行監測的規定及本標準的要求進行環境和污染物監測。相關單位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進行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為開展監測。
2、錳渣收集、貯存、預處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過程的監測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
(1)錳渣收集、貯存設施排放廢氣的監測按照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規定的方法進行;
(2)錳渣預處理過程排放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規定的方法進行;
(3)錳渣及其預處理產物用于水泥生產過程排放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GB 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錳渣其他利用過程排放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規定的方法進行,排放廢水污染物的監測按照HJ 91.1《污水監測技術規范》規定的方法進行;
(4)錳渣預處理產物進行充填、回填或填埋時,按照GB 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廢水、大氣、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監測;
(5)錳渣貯存、預處理、利用設施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監測按照HJ 1209《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技術指南》規定的方法進行;
(6)錳渣及其預處理產物水溶性鹽含量的測定按照NY/T 1121.16《土壤檢測 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鹽總量的測定》規定的方法進行。
3、對錳渣收集、貯存、預處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過程的污染物監測頻次要求如下:
(1)對錳渣收集和貯存設施排放廢氣中氨氣等的監測頻次為至少每季度1次;
(2)對錳渣預處理設施排放廢氣中顆粒物、硫酸霧、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重金屬、氨氣等的監測頻次為至少每季度1次,排放廢水污染物的監測頻次為至少每季度1次;
(3)錳渣及其預處理產物用于水泥生產過程排放廢氣中重金屬污染物的監測頻次為至少每半年1次,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氣應按照GB 4915《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執行;錳渣其他利用過程排放廢氣中顆粒物、硫酸霧、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重金屬、氨氣等的監測頻次為至少每季度1次,排放廢水污染物的監測頻次為至少每季度1次;
(4)對錳渣貯存、預處理和利用設施的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頻次按照HJ 1209《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技術指南》的要求執行;
(5)錳渣預處理產物進行充填、回填或填埋時,按照GB 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規定的監測頻次進行廢水、大氣、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
4、應對錳渣利用產物定期進行采樣監測,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1)錳渣及其預處理產物用于水泥生產時,對水泥熟料和水泥產品的監測頻次應符合GB 30760《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對水泥熟料檢測頻次的要求;
(2)錳渣預處理產物用于生產除水泥外的其它建材產品,當首次進行錳渣利用時,對產品的監測頻次應不低于每周3次;連續2周監測結果均不超出規定限值時,在錳渣來源及投加量穩定的前提下,頻次可減為每月1次;連續3個月監測結果均不超出規定限值,頻次可減為每年2次。若在此期間監測結果出現超標,或錳渣來源發生變化,或利用活動中斷3個月以上,則監測頻次重新調整為每周3次,依次重復。產品中其它特征污染物的監測頻次,按照此方法確定。
以上資料來源:HJ 1241-2022《錳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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